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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0-04-10 19:22:16)
如何辦理繼承權之拋棄?
拋棄繼承: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
 
按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如繼承人已知被繼承人之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或有其他原因不願繼承時,得為繼承權之拋棄。辦理繼承權之拋棄,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備妥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以拋棄繼承陳報狀向法院為之。
 
並以書面通知(存證信函)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繼承人一為拋棄繼承之表示,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自始不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人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