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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0-04-10 19:22:58)
拋棄繼承之程序為何?
依民法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其程序如下:
 
1.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依民法1174條第2、第3項,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於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2.管轄法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並公告之。
 
3.應備文件:
 (1)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2) 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3) 繼承系統表
 (4) 拋棄繼承之書面
 (5) 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
 (6) 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