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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0-06-09 00:44:31)
合夥人之股份,債權人能否扣押?
民法為保全合夥共同事業的達成,及兼顧合夥人之債權人之權益,於民法第六百八十五條規定:「合夥人之債權,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民法第六百八十五條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